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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高薪低報勞工如何自保?勞資爭議律師說給你聽

高薪低報有違法嗎?高薪低報可以補正嗎?高薪低報算詐欺嗎?高薪低報會有罰則或刑責嗎?高薪低報如何求償?高薪低報可以離職並請求資遣費嗎?不管您是勞工或資方公司,若您有高薪低報或勞動契約、勞動法、勞動基準法相關問題想確認,請與陳律師聯繫諮詢,以保障權益。

 

*公司高薪低報會面臨的責任

 

刑事-詐欺得利罪、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有爭議)

 

「身為XX公司、OO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減省該公司支出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提繳勞工退休金等費用,竟製作不實申報表,持向勞保局及健保署提出申請,而使上開公司因此獲得短繳該等費用之財產上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勞保局、健保署對於勞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管理、投保薪資審查及核算收取保費之正確性,並影響該等員工之權益,所為均有不該,應予非難…被告依勞工保險條例、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向勞保局、健保署申報辦理如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示內容之犯行,而其申報內容既均有待勞保局、健保署之查核,縱其申報不實,依上開規定與說明,不能將之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同視,即不足構成刑法第214條之罪。」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337號刑事判決參照。

 

行政罰則-依照短報差額處數倍罰鍰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3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9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短繳之保險費外,並按其短繳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之投保單位,將被保險人投保金額以多報少者。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53條第1項

雇主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未按時提繳或繳足退休金者,自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完繳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應提繳金額百分之三滯納金至應提繳金額之一倍為止。

 

*民事-勞工可針對高薪低報差額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被告公司申報原告之月投保薪資為27,600元,是被告確有低報之情形,而因被告公司低報其月投保薪資致原告領得失業給付為198,720元(計算式:27,600×0.8×9個月=198,720元),差額為131,040元(計算式:329,760-198,720=131,040元,被告就此部分亦認諾)。準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失業給付之差額131,040元,自屬有據,應予准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106號民事判決參照。

 

 

*面對高薪低報,讓勞資專業的陳律師協助您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第6款規定,如果公司有勞健保高薪低報、不給加班費、任意扣薪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的情況,員工可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須注意勞工應該在知悉前述違法情事之日起30日內終止,為了留存證據,建議可以存證信函的方式發函終止。

 

員工終止後,可以請求資遣費(勞動基準法第14條及第17條),針對所受損害也能向公司求償。如果您有關於勞健保高薪低報、加班費、資遣、勞動條件變更、調職等勞動基準法相關問題想確認,請與陳律師聯繫諮詢,以保障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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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禾原律師/政大法學碩士(財經法)/律師證書字號105臺檢證字第12700號/

數十家中小企業及協會組織委任的法律顧問,能夠針對各產業客戶的實際需求,切中核心的提供契約審閱上的專業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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